我刚出生的女儿感染了HIV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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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和丈夫是大学同学,两人大学毕业后就选择了先结婚,先有一个小家,有一个自己的孩子,再立业,慢慢赚钱让小家好起来。婚后不久王女士就怀孕了,怀孕后定期在某妇产科医院进行产检,检查结果均显示无异常,其中2013年2月14日王女士在院方做HIV项目检测时,院方的记录结果为“已检测”,但并未告知检查结果是阳性还是阴性。6月15日王女士在该院产下一活女婴,因新生儿出生后身体指征异常,遂于出生当日转入某儿童医院进行检查,经儿童医院检查,确认王女士之女身上带有HIV抗体。6月18日王女士出院时,某妇产医院医院仍将王女士诊断为HIV阴性。王女士出院后与其丈夫陈先生到省疾病防控中心进行HIV监测,检查结果为王女士HIV阳性,陈先生HIV阴性。
【维权过程】
知道王女士体内与新生儿体内均带有HIV抗体后,夫妇二人既悲伤又气愤,因为一直在某妇产医院进行规律产检,但医院从未告知过王女士体内带有HIV病毒。为查明案件事实,替孩子讨回一个公道,夫妇二人找到律师维权,办案律师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将案件起诉到法院。
【司法判决】
根据2013年6月18日省疾病防控中心的检测结果可知,王某被诊断为HIV阳性,王某之夫陈某被诊断为HIV阴性,由此可以推断王某在怀孕之前并未感染HIV。在王某生产之前,被告医院在为王某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被告医院的注射器等医疗器械多次与王某接触,不排除王某是由于与被告医院的医疗器械接触后才感染艾滋病的可能。且王某产前定期在被告医院进行产检,但被告医院未尽注意义务,未诊断出王某HIV呈阳性。致使王某夫妇丧失了通过HIV母婴阻断术保障王某之女身体健康的机会。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王某之女感染HIV病毒,被告应对王某之女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律师诉称,被告除应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外还需承担王某之女日后治疗艾滋病产生的费用。
庭审中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双方均同意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300000元,赔偿款项结清后双方因被告对原告王某的诊疗行为所产生权利义务一次性了结。【李律师释法】
常言道:“倒霉的医生看病头,幸运的医生看病尾”医务人员在日常的工作中一定要提高诊疗技术,增强医师责任心,要问诊到位,检查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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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百毒不侵的人,都曾伤痕累累过;能笑看风云的人,都曾千疮百孔过。
2026-01-2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