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典》看法定继承
最新活动: 2024-12-18
浏览: 762
网友炸了锅,这样的判决离谱吗?
当事人:
富商朱某,已去世
富商妻子郝某,早于朱某去世,生前患精神分裂
朱某惠,朱某与郝某的婚生女儿
黄某,富商朱某的婚外情对象
朱某博,朱某和黄某女儿
时间线:
郝某去世,朱某拿出一份遗产公证:郝某自愿将其全部遗产交由朱某。其女儿朱某惠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母亲的遗产。
因郝某无行为能力,公证处对遗嘱公证申请予以拒绝,仅做了签名公证。法院判定遗嘱无效,朱某和朱某惠均为郝某的合法继承人,因朱某对郝某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朱某分得郝某60%遗产,朱某惠分得40%。
《民法典》:


继承人第一顺位:配偶、父母、子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判决下发前,朱某去世。其婚外情对象黄某拿出一份朱某遗嘱:其遗产全部遗赠给黄某母女。黄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母女对朱某遗产的排他性权利。
法院判定:遗嘱中非婚生女的部分有效,但赠与黄某的部分因有违公序良俗无效,该部分遗产由婚生女和非婚生女进行法定继承。最终判定非婚生女继承遗嘱中的50%和另一部分的六成(应是法院考虑到朱某博对朱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朱某共同生活,酌情多分),即总遗产的80%;婚生女朱某惠继承20%。
《民法典》:
非婚生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之一,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继承开始后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时,按遗嘱分配遗产。即遗嘱优先原则。
假设朱某和郝某夫妻共有财产1000万元,郝某去世后,郝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即500万元属于郝某的遗产,根据法院判决,朱某继承60%即300万元,朱某惠继承40%即200万元。
朱某去世后,根据其遗嘱以及法院判决,其遗产800万元(500万+300万)中的50%即400万元由朱某博继承,遗赠给黄某的400万元被判无效,其中的60%即240万元由朱某博继承,40%即160万元由朱某惠继承。
1000万元的最终分配结果:非婚生女朱某博继承640万元,婚生女朱某惠继承360万元。
个人观点: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并考虑社会公序良俗进行判定,属合法合理。毕竟如果朱某在遗嘱中写明全部遗产赠与非婚生女,可能后面压根就没有朱某惠的事了。#遗产继承















能百毒不侵的人,都曾伤痕累累过;能笑看风云的人,都曾千疮百孔过。
2026-01-2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