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准胎儿”获赔抚养费案 供卵试管长大后
最新活动: 202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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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家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的志勇2015年和小文结婚,由于一直未能生育,2020年前后,经过商议,两人决定到洛阳市妇幼保健院做试管婴儿手术。夫妻二人与医院签署了医疗服务合同,医生提取了双方的精子、卵子,并将胚胎培育成功,冷冻在液氮罐里,等待小文身体合适时就做胚胎移植手术。
然而祸从天降。就在等待移植的这段时间,2020年7月3日下午,32岁的志勇因工伤突然意外身亡。经过几番波折,小文继续在洛阳市妇幼保健院做完了胚胎移植手术,并于2021年11月10日剖宫产下一名男婴,也就是小壮壮。
意外事故发生后,志勇所在企业协助家属领取了工伤保险、商业保险以及侵权赔偿款共计154万余元。随着儿子小壮壮的出生,小文认为,这些款项当时并不包括儿子的抚养费,因此要求涉案公司予以赔偿,但涉案公司拒绝了。
协商无果后,小文以儿子小壮壮的名义提起诉讼,索赔抚养费。由于案件触及立法空白,经提级管辖,2022年7月5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法院判决结果:2023年4月18日,合议庭综合全案调查后对本案作出宣判,认为受精胚胎移植具有合法性,小壮壮与胚胎精子提供者志勇具有父子关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出生的子女利益受损,应给予全力救济,准予小壮壮享有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法律精神,最终支持了小壮壮的诉讼请求,判决涉案侵权公司赔偿小壮壮生活费共计15万余元。
准予特定条件下体外胚胎享有胎儿权利,案件的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在解决人类生殖技术所涉法律纠纷方面的有益探索。该案的判定既尊重了生命权,同时也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法律原则,是对未成年人利益进行更为全面的法律保护和救济。面对新问题,司法裁判既要符合法律精神,又要有温度和力量,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办理此案的法官,结合未成年人利益和核心诉求与民法典的立法本意,在办案中得到充分体现。#准胎儿获赔抚养费 #胎儿权利 #生命权#未成年人利益















能百毒不侵的人,都曾伤痕累累过;能笑看风云的人,都曾千疮百孔过。
2026-01-2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