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市监处罚案例(二月)
最新活动: 2024-12-18
浏览: 1771
整个节奏符合从今年开始对医美行业的监管整顿的节奏,医美从业者除了原来的常规问题处理合法外,对于医疗器械和药品,特别是药品,比如肉毒素这种一定要慎之又慎,因为行政处罚罚款不是大问题,万一涉及刑事犯罪则损失最大。
金市监处罚〔2023〕5号
处罚情形:当事人购进进口未注册玻尿酸2盒用于其医美服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处罚结果:罚款3万元。
广邻市监处〔2023〕51162323000231号
处罚情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减罚情形: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处罚结果:罚款2万元。
舟市监处罚〔2023〕6号


处罚情形:从不具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3盒、氨甲环酸注射液2盒、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2盒、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3盒、维生素C注射液3盒(《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减罚情形:减轻处罚(《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
处罚结果:罚款5万元。
甬奉市监处罚〔2023〕72号
处罚情形:当事人将过期的医用透明质酸钠凝胶和医用纱布块仍放于消毒间待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减罚情形:从轻处罚(《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
处罚结果:罚款2万元。
宜翠市监处〔2023〕51150223000158号
处罚情形:1.当事人发布的医疗美容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2.当事人发布的医疗美容广告中含有医疗用毒性药品“肉毒素”(对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法律规范,按照择一重则原则处罚);
减罚情形:减轻处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和第九条第一项);
处罚结果:罚款1万元。
#医美















能百毒不侵的人,都曾伤痕累累过;能笑看风云的人,都曾千疮百孔过。
2026-01-22 0